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)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集团实验室是进行教学、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,是办好学校、培养人才的基本条件,也是反映学校教学质量、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。
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实验室,是指学校从事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、科研实体。
第四条 集团的实验室,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;根据需要与可能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第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,根据学校发展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。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六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。按照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,编写与完善实验教材、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,提供实验条件,安排指导人员,保质保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。实验室应当吸收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新成果,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教学方法。通过实验,培养员工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、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、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的能力。积极实行实验室开放,激发员工学习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推动员工自主学习、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,培养员工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。
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。关注国内外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,努力开发、提高实验技术,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。
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,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活动。实验室要充分发挥学术、技术优势,积极创造条件,向校内外开放。
第十条 科学配置仪器设备,规范管理仪器设备。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、维修、计量及标定工作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。优化配置、共享资源,努力提高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。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。
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,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。加强实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,努力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。
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学、科研发展的实际需要,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建设规划,有目标、有计划、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。
第三章 体制
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(部)两级管理体制。学校应有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,学院(部)应有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。资源保障部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。
第十四条 集团设立实验室建设委员会,由主管校领导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术、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,对实验室建设、安全、健康环保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咨询、论证,提出建议和方案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
(一)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、发展规划,指导全校实验室建设、管理工作;
(二)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、实验室重大调整等方案;
(三)听取实验室建设规划、计划的执行情况,针对存在问题,提出对策;
(四)研究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,开展实验室设施建设、实验室科学管理、实验室队伍建设等问题的调研、学术研讨交流,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;(五)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分委员会,专项指导实验室安全、健康与环保工作。
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。保证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。
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
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(一)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任务;
(二)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、设施及环境;
(三)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(四)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;
(五)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,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,要考虑建筑规划、安全环境、基础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,全面规划。
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实施项目管理,按照“立项论证、合同管理、跟踪建设、严格验收、注重效益”等项目管理原则,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,立项管理。
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。其中房屋、设施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建计划;实验室建设、运行各项经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;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,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,要从教学事业费、基建费、科研费、计划外收入、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。要创造条件,积极争取中央、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和企业等方面的资助。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,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。
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,要积极通过校际联合、校企联合、与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。鼓励引进校外资金、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,建立共享开放的实验室。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国家级、省部级的实验教学中心、重点实验室、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,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需要。
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推进实验室的科学管理,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,实现实验室智能化、信息化管理。
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,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。
第二十五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评比活动。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,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。
第五章 人员及职责
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人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。要各司其职,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有一定的专业水平,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担任。
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:
(一)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,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;
(二)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;
(三)科学化管理实验室工作,贯彻、实施相关的规章制度;
(四)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,制定岗位责任制,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,做好相关思想教育工作;
(五)定期检查、总结实验室工作,开展评比活动等;
(六)负责本单位安全与环保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考核、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按人才资源部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安全与环保
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任务,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制度,落实安全环保责任制,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、设施。
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、行业和学校的有关安全制度,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,及早消除各类安全隐患。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,并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劳动防护等有关规定,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,不污染环境。
第三十三条 凡经安全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,限期进行技术改造,落实管理工作,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,方能投入使用。
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办法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主管校领导授权资源保障部解释。
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beat365官方最新版实验室工作规程(暂行)》(beat365官方最新版校资[2004]6号)同时废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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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